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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加斌与韩猛、刘尊平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加斌,韩猛,刘尊平,沛县德顺源饭店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996号原告:魏加斌,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猛,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尊平,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沛县巡防大队职工,住沛县。被告:沛县德顺源饭店,住所地沛县九龙城北门。法定代表人:安保雷,负责人。原告魏加斌与被告韩猛、刘尊平、沛县德顺源饭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魏加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加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袁航审 判 员  代苗人民陪审员  吴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