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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李某、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郑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38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郑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