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喜法与被执行人兰国保、付云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法,兰国保,付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503号申请人:李喜法,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兰国保,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付云英,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喜法与被执行人兰国保、付云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豫1324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兰国保、付云英于2017年1月17日前偿还李喜法借款3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李喜法借款2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