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纪文锦、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文锦,张剑,谢秀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文锦,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剑,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谢秀裕,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纪文锦因与被上诉人张剑、原审被告谢秀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4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纪文锦上诉称,纪文锦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县,谢秀裕的工作单位亦在福建省××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且谢秀裕从未收到张剑支付的款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张剑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张剑主张谢秀裕应偿还其借款本息,纪文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剑为接收诉讼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张剑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仓山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关于纪文锦主张谢秀裕从未收到张剑支付的款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需经实体审理后方能确认,不属于本案管辖处理的问题,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