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区振兴街9号。法定代表人:刘济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化工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森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1320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多份订货合同,均采用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该类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没有采用过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上诉人怀疑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是伪造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请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和延期利息,其诉请所依据的账款核对函以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均未约定管辖,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是接收货币一方,原审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涉案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属实体审查内容,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韩贞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小庆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