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海明与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明,张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1民初170号原告:周海明,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青海省德令哈市居民,住德令哈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张军,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青海省乌兰县村民,住新疆巴音郭楞自治州和静县。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明与被告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周海明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德赞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