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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某某,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智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龙区某某名邸项目5280平方米商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