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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杨光,王荣,徐坤,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6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戴卫华,行长。被申请人:杨光,男,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现住山东。被申请人:王荣,女,1986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现住山东。被申请人:徐坤,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前张友村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徐坤,总经理。申请人潍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光、王荣、徐坤、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3574.9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3574.9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