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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腾飞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飞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363号原告浙江腾飞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2042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恒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宝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胜男,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96495538H,住所地湖州市敢山路1799号。法定代表人陶力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飞冶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腾飞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腾飞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浙江腾飞冶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