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家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青0221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宣判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违背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式均为”劳务承包”,因此,本案的案由不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依约定该案应移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和本院审查期间提交约定管辖的合同。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原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海龙审判员凌文运审判员幸定军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席艳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