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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王国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王国英,张美芳,王晓波,王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贲,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2656866-6。法定代表人:张天保。被执行人:王国英,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张美芳,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王晓波,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王晓芳,女,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王国英、张美芳、王晓波、王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010-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4270元、罚息5493.13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二、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010-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29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38293.89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三、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010-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8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301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四、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010-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16722.2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五、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010-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20066.6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六、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010-1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16722.2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七、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101-1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1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35116.6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八、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010-1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19006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九、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中银(常熟中小)贷字(2015)年第010-1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7530.9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的复利、罚息。十、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代理费198083元。上述第一至十项付款义务,由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富春江东路188号1幢房屋(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1230万元)、2幢房屋(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310万元)、常熟市富春江东路18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170万元)的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二、王国英、张美芳、王晓波、王晓芳对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1300万元范围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3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98689元,由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负担,王国英、张美芳、王晓波、王晓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苏0581民初1204号民事裁定书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司名下的常熟市富春江东路188号1幢、2幢、3幢、4幢房产,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苏0581民初2436号民事裁定书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常熟市富春江东路18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常国用(2011)第××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详见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俊达估字(2016)JF第007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因上述房产情况复杂,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经查,被执行人王国英名下有1988年建成的古里镇清水江新村房产(房地号91××98),已由本院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2080093.8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