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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衍华、缪丽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衍华,缪丽莉,杨锡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衍华,女,193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丽莉,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锡龙,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周衍华因与被上诉人缪丽莉、杨锡龙赠与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衍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衍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周衍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360元,由周衍华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周衍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