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新平为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53号被执行人刘新平,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新平为罚金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洲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地点执行二庭讨论人员张毅马伟白笑平书记员韩洲讨论关于刘新平罚金刑一案。案件基本情况:白笑平:该案系罚金案件,经过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毅:同意。马伟:同意。讨论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