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1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渝悦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开富,陈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1,组织机构代码68890612-5。法定代表人李孟,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云天渝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三村28栋2单元7楼3户,组织机构代码67869242-6。法定代表人陈春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6538217-0。法定代表人陈春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开富,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陈春来,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关于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渝悦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开富、陈春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5)江法民初字第1152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10万元、保全担保费47500元、诉讼费123600元,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案部分执行兑现,兑现金额为595149元。此外,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拘留、罚款等,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13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森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