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利民申请执行王文清、藏香娥、王慧、王浩东借款合同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民,王文清,藏香娥,王慧,王浩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民,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籍贯陕西省神木县,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小区4号楼2单元52室。委托代理人:王龙,男,汉族,1987年4月5日生,职员,住所地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被执行人:王文清,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一期28号楼1单元301。被执行人:藏香娥,女,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一期28号楼1单元301。被执行人:王慧,女,汉族,1990年7月1日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小区。被执行人:王浩冬,男,汉族,1996年10月29日生,学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小区。本院在执行王利民与王文清、藏香娥、王慧、王浩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利民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