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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拴凤与殷玉洞、张太生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拴凤,殷玉洞,张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拴凤,女,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玉洞,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张太生,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许拴凤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拴凤诉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是错误的,上诉人许拴凤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一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小店区,被告主张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无证据支持,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