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许拴凤与殷玉洞、张太生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拴凤,殷玉洞,张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拴凤,女,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玉洞,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审被告:张太生,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许拴凤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拴凤诉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是错误的,上诉人许拴凤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一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小店区,被告主张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无证据支持,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