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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保忠与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忠,刘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943号原告:王保忠,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刘玉忠,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忠与被告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保忠负担。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