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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胜辉、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胜辉,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胜辉,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龙,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胜辉、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碑执字第00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