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绪领与龚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绪领,龚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683号原告:胡绪领,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斌,蕲春县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浩,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跃云,蕲春县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绪领与被告龚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胡绪领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绪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绪领撤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胡绪领负担。审判员 田学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