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7刑初37号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90年11月4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同日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展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手锯在甘泉县下寺湾镇田家沟村脑畔山西岔国有林区内(世纪林)盗伐柏树瘤9根,截成长短不一的53节,重522公斤。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无牌农用三轮车拉运柏树瘤途中被高哨林场工作人员查获。经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认定,522公斤柏树瘤价值7308元。又查明,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投案。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移交案件说明、林权证、称重记录、明细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移交案件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信、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称重记录、称重明细、陕西省国有山林权证复印件、延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延市价涉认字[2016]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人曹原平、陈长忠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国有林区柏树瘤,价值73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盗林场,且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农用三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拓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