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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蔺金保诉被告默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金保,默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493号原告蔺金保,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生。被告默会平,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金保诉被告默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金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蔺金保负担。审判长  申任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