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蔺金保诉被告默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金保,默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493号原告蔺金保,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生。被告默会平,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金保诉被告默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金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蔺金保负担。审判长 申任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