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凤诉王道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王道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572号原告王凤,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永顺县。被告王道许,男,住湖南省麻阳县。原告王凤与被告王道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凤承担。审 判 长 向云花人民陪审员 田 婷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