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与董伟涛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董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董伟涛,男,1976年1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董伟涛行政处罚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董伟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伟涛所有的豫MP20**号吉利牌汽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