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饶某珍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48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饶某珍,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饶某珍自2016年8月份开始,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塘水围某区某栋某楼帮助他人代开“六合彩”彩单,通过微信方式收取赌资,少量以现金方式收取,至2017年5月18日21时许被抓获时,共收取“六合彩”赌资约60000元人民币。其中,赌注小的“六合彩”单由其本人收取做庄,赌注大的则转给上家“维子”(另案处理)。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饶某珍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