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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素琴诉被告王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琴,王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705号原告:田素琴,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学红,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田素琴诉被告王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田素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素琴以已与被告王学红案外调解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素琴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