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素琴诉被告王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琴,王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705号原告:田素琴,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学红,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田素琴诉被告王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田素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素琴以已与被告王学红案外调解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素琴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