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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占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99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林,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李占林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仙游县“仙港大道”鲤南镇下楼路段处被查获。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从被告人李占林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113.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被告人李占林的庭前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13.6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占林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占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霜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金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