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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毛玲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毛玲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552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116室。法定代表人:潘翔。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圆圆,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毛玲娣,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毛玲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同日,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由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滕颖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