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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邹志强与被告张焱平、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强,张焱平,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340号原告邹志强。被告张焱平。被告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新梅。原告邹志强因与被告张焱平、湖南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志强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4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朱跃进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