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延明与李显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延明,李显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胡延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显富,男,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延明与被执行人李显富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