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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敏芬、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芬,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382号申请执行人刘敏芬被执行人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98586-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临海市卓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8998586-5)在台州银行的51×××28的存款人民币289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烨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