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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民委员会与徐振慧、郝永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民委员会,徐振慧,郝永卫,徐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727号原告:即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法定代表人:张玉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先,即墨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振慧,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永卫,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伟,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兰,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振慧、被告郝永卫、被告徐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即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振慧、被告郝永卫、被告徐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即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振慧、被告郝永卫、被告徐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徐振慧、被告郝永卫、被告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244.5元,由原告即墨市灵山镇后山后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