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铮、陈惠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铮,陈惠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铮,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惠来,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铮因与被上诉人陈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铮于2017年7月31日以同意一审���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陈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