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思荣、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荣,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贾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李思荣,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复元二路157号。法定代表人贾程惠,经理。被执行人贾程惠,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鲁0403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枣土国用(2012)第016号土地一宗,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思荣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康尔医用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枣土国用(2012)第016号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