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雪平与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平,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81民初1739号原告:张雪平,女,195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冲、郑双稳,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809609397。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亮,石家庄市辛集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君,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住所地:辛集市西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80777092XK。负责人:李荣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龙,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雪平与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5日上午原告到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购物,因地面不平且有障碍物致原告摔伤。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投保有公众责任险,应直接赔偿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和第三人支付原告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辅助器械费、误工补贴等共计201496.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雪平支付公众责任保险理赔金106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二、被告辛集市便宜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张雪平款项9890.93(其中包括:各项损失费用7729.93元、案件受理费2161元)。三、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张雪平负担。四、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齐玉会人民陪审员 王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