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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志忠与张永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忠,张永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427号原告:吴志忠,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居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项久华,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大新庄村一队。身份证号:×××。被告:张永瑜,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忠与被告张永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忠撤回对被告张永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65元,减半收取635.32元,由原告吴志���负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