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吉旺、济宁金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旺,济宁金宇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异71号异议人(案外人):张吉旺,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济宁金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边震,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时郡,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路6号。法定代表人:时培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时郡,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都市。本院在执行济宁金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吉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2015)济商初字第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异议人房屋的查封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济宁金宇实业有限公司等诉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并依申请向济宁市房产交易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济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桥辖区皇营沿街CD综合楼一宗,该查封事项涉及异议人所有的房屋,属于查封标的错误。故异议人申请贵院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查明,济宁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的登记中显示,济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皇营沿街CD座综合楼尚处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182号案件的查封之中。而本院对济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皇营沿街CD座综合楼采取的措施属于轮候查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中载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查封措施不解除之前,本院对济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皇营沿街CD座综合楼的轮候查封尚不产生查封的效力,只有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查封措施解除之后,本院对济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皇营沿街CD座综合楼的轮候查封才能产生查封的效力。异议人张吉旺对本院尚未产生查封效力的轮候查封措施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只有在本院的轮候查封转化为查封,即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解除之后,异议人才符合向对本院提出异议的条件。综上所述,异议人张吉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尚未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吉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兆军审 判 员 李连芳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