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季伟、裘怀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伟,裘怀友,周晓彩,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季伟,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裘怀友,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周晓彩,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W7路以北J8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云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云福,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季伟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裘怀友、周晓彩、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裘怀友、周晓彩、明光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胡云福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尹 伟代理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