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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菊香与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香,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德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02行初57号原告张菊香,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冯飞博,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北湖大道西侧渔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卫东,镇长。委托代理人俞振宇、陶韬,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北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罗于根,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振宇、陶韬,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德观,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晓红,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菊香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德观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菊香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平审 判 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钱阿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