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新如与黄曙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如,黄曙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47号原告:刘新如,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黄曙洲,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曙丽,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系黄曙洲姐姐。原告刘新如与被告黄曙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新如以当事人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初步意见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如撤诉。案件受理费293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96元,由原告刘新如负担。审判长 罗文小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