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英杰、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杰,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唐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3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杰,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苑小区。被执行人:山东高唐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希彦,厂长。本院在执行王英杰与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唐热电厂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王英杰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高唐热电厂不得对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权25万元,山东高唐热电厂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