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1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锡森与林春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锡森,林春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444号之一原告:曹锡森,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林春迎,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曹锡森与被告林春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曹锡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锡森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春迎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锡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5630元,诉讼保全费3850元,合计9480元(原告曹锡森已预交),由原告曹锡森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