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惠琼与卓少艺、林友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惠琼,卓少艺,林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蔡惠琼。被执行人卓少艺。被执行人林友芬。蔡惠琼与卓少艺、林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他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卓少艺、林友芬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已冻结被执行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友芬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汇鑫花园汇华阁9B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卓少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对门岗东四巷3号4层私宅的房屋产权,并向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2016)粤0304执4797号案件的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郑旭豪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