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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场民与林晚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场民,林晚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340号原告:林场民,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晚枝,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林场民与被告林晚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林场民在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晚枝的起诉。本院认为,林场民以已经与林晚枝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773.33元,依法减半收取为886.66元,由林场民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绍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