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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南方高压绝缘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南方高压绝缘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468号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海路309号。法定代表人:邵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霞,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南方高压绝缘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良善村。负责人:李培付,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恒华,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与被告扬中市南方高压绝缘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杰代理审判员  奚无政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