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丽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邓丽华,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良,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邓丽华之夫。再审申请人邓丽华因起诉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2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丽华申请再审称,邓丽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而原审认定邓丽华的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邓丽华与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与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请求:1.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2584号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2996号民事裁定;2.判令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保障邓丽华享有的起诉权利。邓丽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邓丽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认定邓丽华的起诉不属劳动争议的范围正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邓丽华主张其与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邓丽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邓丽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何 雪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连泽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