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俞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俞乾林,夏小芬,王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工商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0967916-4。主要负责人:许训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俞乾林,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夏小芬,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伟锋,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管支行与俞乾林、夏小芬、王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俞乾林、夏小芬、王伟锋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