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坤、王玲等与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王玲,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263号原告李坤,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告王玲,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刚,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印现代城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坤、王玲诉被告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坤、王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王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李坤、王玲承担。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陈 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柏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