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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坤、王玲等与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王玲,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263号原告李坤,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告王玲,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刚,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印现代城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坤、王玲诉被告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坤、王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王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李坤、王玲承担。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陈 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柏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