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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竹山县财政局与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山县财政局,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方显春,局长。被执行人: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竹山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800万元及占用利息40.4万元,并承担案件23543元、执行费6951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竹山县财政局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明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