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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哲君诉被告席大霞、唐卓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君,唐卓勋,席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2372号原告:李哲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南,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卓勋,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席大霞,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李哲君诉被告唐卓勋、席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哲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卓勋、席大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哲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夫妇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150000×2%×5月=15000元),2016年1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150000×2%×17月=51000元),本、息合计366000元,后期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又是朋友,因经营的需要,被告夫妇向原告借款,被告在2016年1月17日和3月15日出具了两份借款金额均为15万元的借条,共计30万元,约定借期分别为一年和半年,利息为2分5和2分,现两笔借款均已逾期,被告夫妇除支付了2016年3月15日那笔借款的利息至今年元月份外(利息转账至我爱人钱艳华的户头),另一笔借款本、息及后期利息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夫妇毫无归还本息之意,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唐卓勋、席大霞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的证据,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被告唐卓勋、席大霞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10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唐卓勋因资金周转,于2010年1月17日向原告李哲君借款10万元,2011年1月18日向原告李哲君借款5万元,合计借款本金为15万元,利息支付至2016年1月16日并于2016年1月17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5分,借期半年,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1年3月15日,被告唐卓勋向原告借款15万元,其中147000元通过原告李哲君的妻子钱艳华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给被告唐卓勋,现金支付唐卓勋3000元。并于2016年3月15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分,借期一年,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本金分文未付,利息支付至2017年1月15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卓勋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两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所诉借款系发生于被告唐卓勋、席大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席大霞应当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卓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哲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自2017年1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席大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哲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被告唐卓勋、席大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