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2738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中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弦。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市中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吴财辉人民陪审员 王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